第十一章 长河落日 第五十九节(2 / 8)
缴纳若干金钱或谷物以获取免除刑罚的办法。)
本朝律法承袭秦朝,刑罚和大秦朝的相差无几,包括死刑、徒刑和耻辱刑。
死刑很残忍,有戮、磔(碎尸)、腰斩、枭首、弃市、夷三族(父族、母族、妻族)等等。本朝孝文皇帝前元十三年(公元前167年),曾经发生了缇萦上书救父一事,孝文皇帝以此为契机,修改了刑律。当时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等大臣共同议定了修改方案,把肉刑改为打板子。原来被判砍脚的,改为打五百板子,原来被判割鼻子的,改为打三百板子。不久,孝文皇帝就正式下令废除了肉刑,接着又废除了连坐刑(连坐,就是被牵连一同办罪)。
废除肉刑看上去是件好事,但实际执行起来弊端很多。有些犯人打上五百或三百板子后,马上就死了,这样一来,无形当中加重了刑罚。后来到了孝景皇帝朝,又把打板子的刑罚减轻了,弊端才稍稍有所缓解。
重罪十条就是反逆、大逆、叛、降、恶逆、不道、不敬、不孝、不义、内乱,这是朝廷严厉打击的对象,犯此十罪者,杀无赦。
出钱负罪制从本朝初年就开始了,朝廷出售免刑权,继而取得财政收入,从某种意义上说,这是朝廷聚敛财富的一种特殊手段。
本朝四百年来,西北两疆战乱不止,不得不大量用兵、修建长城和边塞要隘,军资开支极其庞大。为了增加赋税,朝廷想尽了办法,实施了各种措施,而赎罪收入就是增收的一种办法,占据了赋税收入很大一部分。孝惠皇帝元年(公元前194年),朝廷曾下旨,民若有罪,入赎六万钱可免死罪,而孝武皇帝在天汉四年(公元前97年)也曾下令,死罪入赎钱五十万,则可减死一等。光武皇帝中兴之后,朝廷财赋一度紧张,赎罪范围大大扩大。建武中元二年(公元57年)朝廷下旨,从死刑到最轻的刑罪都可以入缣免刑。
出钱赎罪,对朝廷来说是聚敛财赋,对有钱人来说可以免除刑罚,但对贫穷者来说,却是不公平。本朝有名的大儒司马迁就因为无钱赎罪,遭受了宫刑,所以说,出钱赎罪在本质上是一个弊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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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次李玮修改刑律的力度非常大。
他首先精简了法律条文,并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,置于律首,然后又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,丰富了刑名总则的内容,同时又对刑律部分重新做了编排和扩充。新刑律不但充分体现了刑宽、禁减的原则,在很大程度上也维护了皇权和相权,保护了新政诸策,尤其对土地兼并和赋税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