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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071章 沉默的被告(3 / 4)

的问题,在中国司法界已经争论多年了。所谓沉默权,是指公民在被政府刑事追究时可以保持沉默,免作不利于自己陈述的权利。这是实行三权分立的英美等国的保障人权的宪法制度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“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”。该法案的核心价值在于,在追究公民刑责时政府处于不平等的绝对强势地位,因此在追诉刑事犯罪时政府负有证明的义务,如果政府利用强势迫使被追诉的公民自证其罪,则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宪法原则。

反观中国,古代中国实行行政司法合一的封建制度,追诉刑事犯罪实行有罪推定的纠问制,将嫌疑人带上堂的第一句话是:“快快从实招来,免受皮肉之苦!”进入现代社会,实行的是“坦白从宽、抗拒从严”的刑事政策,犯罪分子必须老实交代,争取宽大处理,顽抗到底死路一条。

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,由于1996年中国新《刑事诉讼法》的出台,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分子变成了犯罪嫌疑人,“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、引诱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”也写入刑诉法。

毋庸置疑,这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,但新刑诉法还是没有正面回答一个广受各界争议的问题,那就是,中国公民究竟有没有沉默权?

对此,大多数司法工作人员都持否定意见,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明文规定:“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,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,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,然后向他提出问题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,应当如实回答。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,有拒绝回答的权利。”因此大多数人认为,中国公民没有沉默权。

然而,也有一部分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,他们认为,该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,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,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,然后向他提出问题。显然,否认有犯罪行为和作无罪的辩解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,这些权利是否行使,权利主体完全可以自已决定。其二,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保持沉默,根据法律规定侦查人员都要向他提出问题,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,应当如实回答。这是法律正面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承担“如实回答”的义务,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如实回答,就犯罪嫌疑人本身而言,刑法中并无“拒不交代所犯罪行罪”,所以并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。同时,对侦查人员而言,犯罪嫌疑人拒绝如实回答也不能成为他们对犯罪嫌疑人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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